47人初選案|控方指難以分類本案被告刑罰 指領導者理應是首要分子
撰文: 陳曉欣、梁錦麟
發布時間: 2024/06/25 12:43
最後更新: 3 小時前
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,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,16人否認控罪,1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,連同早前認罪的31名被告,45名被告分批進行求情。法官今(25日)起先聽取認罪被告戴耀廷、區諾軒、趙家賢、鍾錦麟及經審訊後被定罪的吳政亨之求情。控方陳詞指,可因應被告參與程度歸類為不同級別刑罰,但為本案被告分類刑罰有困難,領導者理應是首要分子。法官笑言若戴耀廷被歸類為其他參與者,控方必然會上訴。
本案為高等法院案件,不設陪審團,主審法官為《港區國安法》指定法官陳慶偉、李運騰及陳仲衡。案件今於於西九龍裁判法院(暫代高院)審理。
法庭由今起一連三日處理5名被指為組織者的被告求情,包括認罪的前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戴耀廷(60歲)、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(37歲)、前民主動力召集人趙家賢(39歲)、前區議員鍾錦麟(36歲),以及經審訊入罪的曾發起「三投三不投」的吳政亨(46歲)。
控方首先就量刑基準陳詞指,按《港區國安法》22條,顛覆罪的罰則分為3級,即「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」、「積極參加者」及「其他參加者」。因本案屬串謀罪行,《刑事罪行條例》下的串謀罪條文指,刑罰須與罪行的嚴重程度相稱,故串謀罪可套用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最低刑罰。控方同意法官所指,即使被告參與同一謀劃,判刑時可因應被告的參與程度歸類不同級別刑罰。
法官李運騰問及,有辯方陳詞指進入立法會投反對票的被告才是「首要分子」,而非組織者,控方有何看法。控方指,開始罪行的人是首要分子,有如買兇殺人,欠缺幕後主腦不會成事。
法官陳慶偉問及控方如何分類被告的刑罰級別,控方指有困難,需時據案情考慮。法官陳慶偉又稱,一般販毒案中,若被告求情辯稱無辜時,控方會表明被告於案中的角色,又笑言若戴耀廷被歸類為其他參與者,控方定必會上訴。控方則表示領導者必然屬首要分子(principal offender)。
控方就量刑陳詞指,「首要分子」為組織及計劃謀劃的人,「積極參加者」則視乎被告有多渴望參與謀劃,其餘人士則為「其他參加者」。控方指,根據《港區國安法》第33條的減刑因素,本案的認罪被告區諾軒及趙家賢任控方證人,揭發他人犯罪,屬減刑因素。
聆訊今午(25日)續。
下載HKET App,追蹤TOPick WhatsApp頻道,睇全方位資訊: